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和海岛实际,至少集中配置一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其新建单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五百平方米。

各行政村根据居家老年人实际需求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