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备案第六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所需的场地、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具体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根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各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具体经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