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机动车维修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