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备案第十一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内告知原备案部门。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