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五象岭核心保护区内举办活动应当在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