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昆仑关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建(构)筑物、公用设施、树木等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的,没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指使他人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的,按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的五倍予以罚款;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和废弃物,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