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昆仑关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擅自移动边界标识的,由昆仑关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