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依法实施代履行。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