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昆仑关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昆仑关有关的文物和遗址、遗迹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昆仑关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认定;已认定的,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及时建档,设立保护标识,并将有关图片、文字等资料抄送昆仑关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