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昆仑关有关的文物和遗址、遗迹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昆仑关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认定;已认定的,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及时建档,设立保护标识,并将有关图片、文字等资料抄送昆仑关管理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