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