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票证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全程票价收取票款;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全程票价五倍的罚款;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