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段内,商场、宾馆等单位不得擅自关闭与城市轨道交通结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确需关闭的,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