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汽油、烟花炮竹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发现携带违禁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车站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