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