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制度和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执行,制作并当场向当事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选择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