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因非公共利益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