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公共建筑,未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