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六章 激励和保障第五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有利于节能、节水、节材及再生利用等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