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四章 流通和消费领域循环经济第三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资金补贴,支持建立和完善厨余垃圾收运体系,对厨余垃圾进行分类存放、专业收集、密闭运输、统一处置。鼓励利用厨余垃圾生产沼气、生物柴油、工业油脂、有机肥等,实现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