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设计、生产、使用商品包装,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简化包装结构,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装废物的产生量。

禁止违反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