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