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十八周岁以上;(二)热爱居民委员会工作;(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热心为群众服务;(四)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