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有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后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履行规划调整审批程序。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