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批准后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履行规划调整审批程序。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