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