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