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计量的供热系统,购置及安装费纳入开发建设成本。

既有建筑应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