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计量的供热系统,购置及安装费纳入开发建设成本。既有建筑应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进行改造。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