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有利于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明确适用于容错纠错的具体情形和认定程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