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条例/第七章 公共服务第五十六条有效雄安新区应当加强政务服务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实现“一网通办、一窗核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雄安新区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便利化水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