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雄安新区应当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等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