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条例/第六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四条有效雄安新区应当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等制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