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雄安新区应当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推动建立持续稳定的农民收入增长机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