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召集村民会议,制定和完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具体组织村民开展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等乡村清洁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