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五章 水源清洁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水源清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二)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三)损毁污水管网或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四)其他影响水源清洁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