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五章 水源清洁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建设排水、排污沟渠,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铺装。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