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田园清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

(二)在乡村道路、田间通道随意倾倒、堆放垃圾、粪便、秸秆、树枝、杂草和其他废弃物;

(三)违法砍伐村庄内部及周边、河道沟渠两侧、荒山荒坡、乡村道路和田间通道两侧的树木,破坏植被;

(四)在耕地、林地和乡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

(五)其他影响田园清洁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