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四章 田园清洁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村庄内部及周边、河道沟渠两侧、荒山荒地和乡村道路两侧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