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章 家园清洁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家园清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渣土、垃圾、生活污水、粪便,堆放秸秆、树枝、杂物;(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和海报等宣传品;(三)在村庄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四)其他影响家园清洁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