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家园清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渣土、垃圾、生活污水、粪便,堆放秸秆、树枝、杂物;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和海报等宣传品;

(三)在村庄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影响家园清洁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