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厕所改造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改造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乡村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卫生厕所。村民应当对原有旱厕进行符合卫生要求的改造。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