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或者确定乡村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在乡村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就地填埋或清运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并采取抑尘措施,不得私堆乱放,不得向村庄周边、河道荒坡倾倒。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