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治理乡村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