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