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鼓励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沿海城市可以将海水淡化水作为市政新增供水及应急备用重要水源。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