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六章 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第五十一条有效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等高耗水行业以及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再生水。未充分利用的,应当相应核减其取水许可量。园林绿化、城市道路喷洒、洗车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再生水取水口,为其取用再生水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