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镇节水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绿色建筑,推动建筑节约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逐步完善滞、渗、蓄、净、用、排等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系统。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节水器具,采用列入国家鼓励使用目录的节水产品和设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