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矿泉水、纯净水生产企业和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尾水应当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