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用水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

对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的项目,不予批准取水许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