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工业节水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在生态脆弱、严重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推进高耗水企业向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工业园区集中;限制新增高耗水企业和项目,逐步减少现有高耗水企业和项目,有效利用再生水资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