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农业节水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农艺节水和工程节水,加强农田节水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广喷灌、滴灌、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集雨补灌、水肥一体化、保护性耕作和深度保墒储墒等节水技术措施。加强农田土壤墒情监测,推进测墒灌溉。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