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加强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水资源的科学和精细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