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